學術進修-「律師與仲裁」

本會於108年1月12日上午9時30分至12時10分,舉辦在職進修課程,特別邀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前理事長、現任仲裁協會常務理事李家慶律師,講授「律師與仲裁」。

講座從仲裁制度談起,仲裁在國內已經有60年的歷史,整個仲裁的推廣不是很成功。而在仲裁領域律師擔任仲裁人,其實相對報酬是比較豐厚的,理由於在仲裁領域裡,處理案件標的金額相對較高。過去把律師分為兩類,一是訴訟律師,二是非訟律師,依過去的經驗,因對仲裁不了解會損失當事人的利益而選擇專注於訴訟部份,所以在比例上來講有百分之九十五是訴訟律師。但未來,爭端解決機制,不限定在訴訟,如仲裁、調解等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機制。例如:新的勞動事件法,在進入訴訟以前,有調解程序,所以調解程序律師要很熟悉。如果訴訟律師把調解程序當訴訟程序,調解就很難成功。這個調解,未來會是律師執行業務的領域,也是非常重要的領域。因為除了擔任調解程序的代理人以外,是否也能朝擔任調解人方面也是值得思考的,就像不少律師在法院擔任調解人。在國外,調解人可以按小時收費,當法院、仲裁無法解決爭議,調解是非常重要的紛爭解決機制。

仲裁協議有二種,一種是仲裁條款,爭議尚未發生,雙方約定。另一種是原來契約沒有仲裁條款,發生糾紛以後,雙方同意用仲裁解決,這一種叫做仲裁契約。律師要研判,是否構成仲裁條款。另一種是糾紛已經發生,雙方都有程序選擇權,代表聲請人方會希望仲裁,代表相對人方面會不希望仲裁。百分之八十九十以上,都是契約已經訂有仲裁條款,至於糾紛發生以後,事後會訂仲裁契約的情況,通常是民意代表介入。所以仲裁的發展也是如此,當你是聲請方,會希望爭議盡快由專家解決,當你是相對人方,就會以拖待變,透過審判解決。在簽約時,當事人問你,要不要仲裁,如何建議?並非不容易,或因當事人是原告或是被告而有不同。

講座除了介紹律師擔任仲裁代理人的各類型經驗分享之外,也分享了關於律師擔任仲裁代理的經驗,在律師擔任仲裁人之迴避問題,也應注意倫理規範之遵守、保密義務之遵守。另律師在仲裁程序中可就仲裁之準據法出具法律專家意見,擔任專家證人。

最後講座也跟與會人員分享關於律師公會是否考慮自行籌設仲裁機備及台灣仲裁業務市場未來的展望,均感受益良多。(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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